日前,王女士和李先生來到
萊山公證處申請辦理購房合同更名委托公證,原來,王女士之前在某售樓處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并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購房合同,買受人是王女士自己,事后,王女士因某種原因將此房轉售給李先生,需要將已經(jīng)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的買受人予以變更,這樣還可以不用繳納二手房交易稅費。但因之前的購房合同已到房管局進行了登記備案,因此須先撤銷備案,并進行重新登記。但房管局工作人員稱只有提交房產(chǎn)證原件才能撤銷備案。
不辦理撤銷備案,李先生覺得心里不踏實,于是雙方商議來到
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約定取得房產(chǎn)證后,由王女士全權委托李先生辦理撤銷備案,這樣就不用擔心將來王女士反悔不予配合了。
公證員認為他們的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并作出解釋?!蛾P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xù);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因此,合同備案后不能通過更名來進行交易。
王先生和李女士辦理委托公證有規(guī)避上述《意見》之嫌,再者,房產(chǎn)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拿不到房產(chǎn)證對房屋買受人是有風險的,如果王女士拿到房產(chǎn)證后將房產(chǎn)進行抵押或轉賣,李先生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公證的職能就是預防糾紛,公證書的內(nèi)容必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公證員在明知將來有可能引發(fā)糾紛的情況下拒辦公證,并不是在刁難申請人,而恰恰是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