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大梁公證處根據(jù)《公證程序規(guī)則》和公證業(yè)務開展的經(jīng)驗總結,將辦理公證的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查、審批、出證、領證六個步驟。
一、申請
當事人提出公證申請,公證當事人是指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申請人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理。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或者由其授權委托的代理人代理。
2.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必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3.申請人能夠承擔因公證而發(fā)生的義務和責任,如舉證、交納公證費、正確使用證書等。如果申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受理
(一)是否受理。公證員根據(jù)當事人申請的具體公證事項,依法判斷是否予以受理。對于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不屬于公證業(yè)務范圍,不在執(zhí)業(yè)區(qū)域內(nèi)的申請,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和幫助。除此之外,應予受理。
(二)履行告知義務。公證員確定受理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要提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或文書。證明材料有: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申請公證的文書;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chǎn)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chǎn)權利證明;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