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申請離婚
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并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結(jié)婚后多久才可申請離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準,否則要在結(jié)婚最少1年后才可提出離婚呈請。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jù))認定婚姻已到終結(jié),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xù)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xù)2年。(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xù)一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xù)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jīng)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后并未被撤回。